政策名称: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
资助对象:1.全县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高龄老年人;2.全县非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高龄老年人;3.全县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
资助标准:1.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0元;2.非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3.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对已补助城乡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只可叠加,不能冲抵。对低保家庭中既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办理流程:高龄老年人补贴按照低保对象的审批和低保资金的发放程序执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在按低保程序审批基础上,还须当地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并出具鉴定书,方可发放补贴。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16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吕民发〔2019〕17号),《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关于全面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吕民发〔2023〕24号)。
承办单位:交口县民政局
责任人:王一雄、郭晓勇
联系方式:5422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