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曹志杰
性别:男 年龄:39
家庭住址:石口镇
所在单位:交口县石口乡庄上石料厂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石口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29 日,我局接收到《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宏伟矿石有限公司等 9 户企业超能力生产问题的推送函》(交自然资函〔2025〕102 号)函告,你厂 2022 年-2024 年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随即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你厂核定生产能力为 1 万吨/年,2022 年生产 44.66 万吨、2023 年生产 46.34 万吨、2024 年生产 24.6 万吨。2023-2024 年你厂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生产石料 68.94 万吨。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任命文件);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证据 3:交口县庄上石料厂生产销售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 裁量阶次 C 的规定,决定给予主要负责人曹志杰,警告、并处人民币 9000 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