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交口县兴国石料厂
地 址:交口县水头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咸宁 职务: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0324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 年 4 月 29 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接收到《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宏伟矿石有限公司等 9 户企业超能力生产问题的推送函》(交自然资函〔2025〕102 号)函告,函告内容显示 XX 公司(或者厂)2022 年-2024 年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随即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交口县兴国石料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交口县兴国石料厂核定生产能力为 1 万吨/年,2022 年该厂生产 16.2万吨石料、2023 年该厂生产 19.1 万吨石料,2024 年该厂生产 31.6 万吨石料。2023-2024 年交口县兴国石料厂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生产 48.7 吨石料。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据 2、询问笔录两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证据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证据 4、任命文件;证据 5、关于 2023 年和 2024 年生产销售情况说明;证据 6、兴国石料厂 2023 年和 2024 年年度库存商品明细。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6 裁量阶次 C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交口县兴国石料厂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