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朋武 性别:男
身份证号:14270119******5112 联系电话:159****3878
家庭住址:运城市盐湖区冯陲乡新郭村
所在单位: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运城市空港新区钢材市场钢材中路2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1 月 1 日,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签订《工作承包合同协议书》将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氧化铝厂溶出车间套管换热器结疤清理工作承包给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同年10 月26日0时40分,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氧化铝厂第4条生产线溶出车间使用高压清洗机清理溶出管道结疤,高压清洗细管接口处爆裂,超高压管道反弹击伤运城市海洁清洗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白相辉腹部,致白相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周朋武作为海洁清洗公司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华源科技公司溶出管道高压清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未认真分析研判高压清洗作业操作规程,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辨识不到位,对顺、盘管作业的风险认识不足,作业人员未穿防护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交安办函〔2024〕1号 交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口县回龙镇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10.26"一般一人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函。证据二:立案调查询问笔录2份,李晶1份、周朋武1份。证据三:周朋武2022年工资收入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周朋武处人民币15916.6元(壹万伍仟玖佰壹拾陆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