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应急罚〔2023〕执二-0003号
被处罚单位:交口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双池镇石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冰清 职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032400 联系电话:153330000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整改指令书》(交应急责改【2023】执二-0003号),证明2023年10月23日,你公司一名低压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证据二:《整改复查意见书》(交应急复查【2023】执二-0003号),证明10月25日已聘请有资格证人员上岗;证据三:《询问笔录》韩冰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902641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