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应急罚〔2023〕执一0001号
被处罚单位:交口县龙鑫石料厂
地 址:交口县桃红坡镇窑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502157899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交口县龙鑫石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分层开采。主要证据包括:1、案件移送表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二份,3、企业整改方案一份,4、企业整改报告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