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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3-07-12 15:46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应急罚〔2023Z2-5-3


被处罚人:周平喜    性别:男    年龄:49

家庭住址:中阳县尚家峪村    邮政编码:033400

所在单位:山西博玛斯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中阳县宁乡镇尚家峪村麻坪上2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分公司将安装吊装平台工程承包给山西博玛斯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完成。2023年3月22日16时35分,山西博玛斯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焊工张文军在位于交口县石口镇桥上村的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分公司焊接吊装平台时,被瞬间倒地的台柱打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周平喜作为山西博玛斯机电安全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证据一:交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口县石口镇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分公司3.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函(交安办函2023〕34号)及附件。证据二:《询问笔录》周平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周平喜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4400.00(壹万肆仟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或者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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