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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3-07-12 15:44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应急罚〔2023Z2-5-4


被处罚人:王侯平   性别:男   年龄:50

家庭住址:中阳县城    邮政编码:033400

所在单位: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分公司

职    务:安全生产负责人        单位地址:交口县石口镇山桥上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分公司将安装吊装平台工程承包给山西博玛斯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完成。2023年3月22日16时35分,山西博玛斯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焊工张文军在位于交口县石口镇桥上村的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分公司焊接吊装平台时,被瞬间倒地的台柱打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王侯平作为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证据一:交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口县石口镇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分公司3.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函(交安办函2023〕34号)及附件。证据二:《询问笔录》王侯平。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暂停王侯平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年,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5156.00(壹万伍仟壹佰伍拾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或者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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