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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3-07-12 15:41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应急罚〔2023Z2-4


被处罚单位: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

地      址: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    邮政编码:032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小勇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年6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冶炼车间1#高炉值班室内有一具空气呼吸机使用后未充装,未登记安全设备使用维护台账。证据一:《责令整改指令书》(交应急责改〔2023〕Z2-4),证明2023年6月2日,你公司冶炼车间1#高炉值班室内有一具空气呼吸机使用后未充装,未登记安全设备使用维护台账,责令限期3天整改。证据二:《整改复查意见书》(交应急复查〔2023〕Z2-4),证明2023年6月5日,已更换新的空气呼吸机,已建立安全设备使用维护台账。证据三:《询问笔录》任跃明、解耀文。证据四:《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关于县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的整改报告》。证据五:照片1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或者吕梁市应急管理局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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