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行政审批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县级政务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为纳入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管理服务。
3、负责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4、负责对进入中心的审批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
5、受理进厅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6、对项目审批服务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7、组织进驻中心的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组织、协调进驻部门联审联办机制。
8、按照规定对进驻大厅部门(单位)对行政审批项目、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流程、时限、质量等进行规范和优化,并组织实施。
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1、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交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为交口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所属副科级参公事业单位,使用参公事业编制7名。现实有4人,其中参公人员2人,事业人员1人,经费补助人员1人。
2、基层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属于二级预算单位,无基层决算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收入868435.79元,比2018年增加312586.22元,变动原因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人员工资福利下放在政务服务中心。
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2019年基本支出806066.29元,比2018年增加250216.72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691469.69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8575.6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6021元,资本性支出0元。基本支出系按现有人员工资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人员工资福利在政务服务中心列支。
(2)2019年项目支出24000元,比2018年相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3. 结余情况
我单位2019年结余38369.5元,比2018年增加35772.5元,主要变动原因为部分社保经费进行结转未进行支付。
4.“三公”经费情况
2019年度,我单位“三公”经费为0元,较预算无增减,较2018年决算无增减。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较预算无增减,较2018年决算无增减;公务接待费0元,较预算无增减,较2018年决算无增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元,较预算无增减,较2018年决算无增减。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较预算无增减,较2018年决算无增减。原因是: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相关公务用车以及公务接待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各项支出。一是车辆报废,没有公车开支;二是没有公务接待开支。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1.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政府性基金收入0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化。
2. 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政府性基金支出0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化。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我单位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8575.6元,比2018年增加15657.6元,变动主要原因是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部分日常开支在政务服务中心支付。
(四)政府采购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化。
(五)绩效管理情况
我单位2019年共1个项目设定绩效目标管理,主要是政务大厅工作经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0000元。
政务大厅工作经费项目绩效目标是支付临时工工资和日常运行维护。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我单位无预算编制车辆。
2.房屋情况
我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合计240平方米,共有2间办公室(含政务服务大厅200平方米)。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9年我单位无国有资产占用。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单位2019年度无三公经费支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为空表列示;我单位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列示。
三、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