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向县委、县政府的来信来访;承担上级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2、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机关部门、单位转办或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3、直接组织或参与协调处理涉及各个部门或跨乡镇的信访事项和重大、异常、突发性的集体上访以及其他重要信访事项;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群众到县委、县政府的上访秩序;
4、调研、分析信访情况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5、指导、检查、督查全县的信访工作;管理、培训信访干部队伍。
(二)机构设置情况
1、部门决算单位构成交口县信访局同交口县社会群众工作部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占县政府5间办公室和一层大厅。截止2020年初,交口县信访局有工作人员17人,内设办公室、接访大厅、社情民意通道热线三个股室。
二、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收入1862985.78元,比2018年减少221051.5元主要原因是专项业务经费减少。
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2019年基本支出1057803.97元,比2018年增72796.70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957090.97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0713元,其主要原因是新增两名事业人员。
(2)2019年项目支出1043005元,比2018年项目支出减少564416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信访工作经费1008755元、建设视频信访系统34250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节约开支。
3. 结余情况
我单位2019年结余42465.81元,比2018年减少238183.19元,主要原因是资金得到了合理安排利用。
4.“三公”经费情况
(一)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 0元,较预算增加0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三公经费:比2018年增加0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三公经费。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我单位2019 年因公出国(境),无相关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元。我单位2019 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较预算增加0元,增长0 %,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相关支出;较上年增加0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相关支出。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本单位 2019 年公务用车购置量为 0 辆, 发生“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支出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较预算增加0 元,增长0%,主要是我单位无相关支出;较上年增加0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相关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我部门单位 2019 年公务用车保有量 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较预算增加0 元,增长0%, 主要原因我单位无相关支出;较上年增加0元,增长0%,主要原因我单位无相关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0元。我单位2019 年公务接待共0 批次、0 人次。公务接待费支出较预算增加0 元,增长0 %,主要是我单位无相关支出;较上年度增加0元,增长 0%,主要原因我单位无相关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1.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
我单位无此项收入。
2. 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
我单位无此项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我单位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0713元,比2018年增加23223元。主要原因是单位新增两名事业人员。
(四) 政府采购情况
我单位没有政府采购。
(五)绩效管理情况
我单位没有此项绩效项目。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我单位编制汽车0 辆。
2.房屋情况
我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合计0平方米。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单位除车辆及房屋外,主要资产包括家具用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单位2019年度无“三公经费”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无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列式。
三、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