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加强培训指导,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村一品一社”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村统一经营体制;
3、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4、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努力构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5、加强农经统计预测工作,提高农经统计质量;
6、加强农经体系建设,提高农经人员素质;
7、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8、承办县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1、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1)办公室。负责中心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中心办公会议资料的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中心机关文秘、综合、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管理工作。
(2)合同股。负责对全县农村所属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四荒”拍卖合同以及各业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和业务咨询;规范合同文本,建立合同台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3)财管股。负责培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检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作和执行情况,全面推进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等工作。
(4)审计股。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财务依法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和离任审计;负责对村民上访的有关集体经济存在问题依法进行财经法纪审计;对涉农惠农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等。
(5)合作股。指导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负责统计、分析、报送全县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年报,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6)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农村和农民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三乱”行为,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2、基层决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无基层决算单位。
二、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我单位2018年收入2936281.34元,比2017年减少427545.68元,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土地确权项目资金减少。
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2018年基本支出822773.34元,比2017年减少289902.68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730254.34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8967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552元。基本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调走三人、退休一人,人员经费减少。
(2).2018年项目支出1002955元,2018年比2017年项目
支出减少 278343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土地确权项目经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奖补资金。
3. 结余情况
我单位2018年结余3205458元,比2017年增加1274146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2018年中央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资金下达较晚,项目没有实施完毕,资金没有拨付;2018年新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项目经费;2018年下达的土地确权项目经费没有拨付。
4.“三公”经费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15152元,比2017年增加4929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同2017年比无增减;公务接待费1344元,比2017年增加944元,具体接待1批次、4人,住宿2晚,产生费用1344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808元 ,比2017年增加3985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元,同2017年比无增减。“三公”经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均增加。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1.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
我单位无此项收入。
2. 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
我单位无此项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我单位无此项经费。
(四)政府采购情况
我单位2018年政府采购支出0元。
(五)绩效管理情况
我单位共1个项目设定绩效目标管理,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经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414元。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项目绩效目标:
完成剩余约3万亩的确权工作,及档案资料信息化加工和颁证工作。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我单位编制汽车1辆,具体包括政府调拨的途胜车1辆。
2.房屋情况
我单位无办公用房。
三、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