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煤炭局
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矿柱林场护林防火工作
2、扶贫包村点帮扶工作
3、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随机性工作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处罚
(二)机构设置情况
煤炭管理服务中心为县编办核定的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总数为4人,其中正科一名,副科一名,下设事业机构4个:煤炭安全培训中心,股级建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成立于2013年,核定编制数5人,现实有人员0人;煤炭系统矿柱林场股级建制事业单位,成立于1992年,核定编制数6人,现实有人员2人;三委派成立于2007年,现没有核编,财政拨款人员32人,含正科一名;救护队成立于2007年,现实有人员1人。
二、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收入11886871.47元,比2018年增加4953191.73元,增加的主要 原因是职业年金一次性补缴。
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2019年基本支出11903265.47元,比2018年增加4771854.73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267676.47 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43544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592045元,资本性支出 0元。基本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职业年金一次性补缴。
(2).2019年项目支出47209元,2019年比2018年项目支出增加27119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清洁煤费用的各项支出。
3. 结余情况
我单位2019年结余25050元,比2018年减少116295 元,变动原因的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各项费用的开支。
4.“三公”经费情况
2019 年“三公”经费支出共计 18440 元,较预算减少1560 元,降低7.8 %,主要原因是2019年下乡次数减少,开支也减少;较2018年减少 13598 元,降低42.44 %,主要原因是2019年下乡次数减少,开支也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元,无相关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18440 元。我单位2019 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较预算减少 1560元,降低 7.8 %,主要原因是2019年下乡次数减少,开支也减少;较上年减少 13598 元,降低 42.44 %,主要原因是2019年下乡次数减少,开支也减少。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本单位2019 年公务用车购置量为0 辆,无相关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我单位2019 年公务用车保有量 5 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较预算减少 1560 元,降低 7.8 %, 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2019年下乡次数减少,开支也减少;较上年减少 13598 元,降低 42.44 %,主要原因2019年下乡次数减少,开支也减少。
(3)公务接待费支出 0 元,无相关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1.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政府性基金收入 0元,同期2018年;我单位无此项收入。
2. 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政府性基金支出 0 元,同期2018年, 我单位无此项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交口县煤炭局属于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
(四)政府采购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0元。
(五)绩效管理情况
我单位共 0个项目设定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0元。
没有项目绩效目标: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我单位编制汽车1 辆,具体包括:晋JGJ589。实有5辆,具体包括:一般公务用车5辆,晋JRV589晋JRW589、晋JGJ589、晋JGG89、晋JL778。
2.房屋情况
我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合计1557 平方米,具体包括:办公楼,会议室 。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单位资产占有除车辆及房屋, 主要资产包括家具用具、通用类和专用办公设备,共计5786911.94元。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单位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列式。
三、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