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煤炭生产行业管理
2、煤矿企业安全监管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处罚
4、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上级煤炭产业政策规定,提出全县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5、研究拟定全县煤炭生产合理开发规划和综合利用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煤矿办矿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查、上报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全县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审查上报工作;承担全县煤炭生产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
6、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统计调度和信息化工作;监测煤炭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县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洗储煤企业安全监督工作;承担全县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二)机关购置情况
1、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煤炭管理服务中心为县编办核定的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总数为5人,其中正科一名,副科两名,下设事业机构5个:煤炭安全纠察支队,副科级建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成立于1995年,核定编制9人,现实有人员8人,其中含副科1名;煤炭安全培训中心,股级建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成立于2013年,核定编制数5人,现实有人员0人;煤炭系统矿柱林场股级建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成立于1992年,核定编制数6人,现实有人员2人;三委派成立于2007年,现没有核编,财政拨款人员37人,含正科一名;救护队成立于2007年,现实有人员1人。
二、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情况
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收入预算 605.59元,比2018年减少155.77 万元,主要变动原因是机构合并,人员调出。
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1).2019年基本支出 585.59 万元,比2018年减少 155.77 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 567.5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6.66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42万元,资本性支出 0万元。基本支出系按现有人员工资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人员调出。
(2).2019年项目支出20万元,2018年项目支出安排 20万元,2019年与2018年同期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清洁煤的购置费用及办公经费。
3.“三公”经费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2 万元,与2018年相同,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 万元,比2018年相同;公务接待费 0 万元,比2018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万元 ,与2018年相同,公务用车购置费 0 元,与2018年相同 。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
1.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情况
我单位无此项收入。
2. 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我单位无此项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我单位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预算16.66 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5.47 万元。增加主要原因单位的取暖费集中供热。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
(五)绩效管理情况
我单位共1个项目设定绩效目标管理,主要是采购清洁民用煤,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685.09万元。
清洁民用煤项目绩效目标:本年度圆满完成清洁民用煤目标任务。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我单位预算编制汽车 1 辆,具体包括:一般公务用车1辆。
2.房屋情况
我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合计 1557.05 平方米,具体包括:公用办公房1348平方米,会议室209.05平方米 。
3. 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单位除预算编制1辆公务用车以外,还有4辆公务用车在正常使用。
三、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