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
2、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3、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4、承担国家、省、市及县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5、负责提出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6、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7、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8、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9、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10、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
11、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12、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
13、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4、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1、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设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宣传教育股、财务股)、行政审批股、建设项目管理股(政策法规股)、污染控制股(环境信息股)、生态辐射管理股;人员编制数77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事业编制72人。
2、基层预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无基层预算单位
二、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情况
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情况
我单位2019年收入预算1876.56万元,比2018年增加1016.07万元,增加的原因是项目支出预算增加。
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1).2019年基本支出640.56万元,比2018年增加25.01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628.2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2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万元,资本性支出0万元。基本支出系按现有人员工资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卫生健康支出增加。
(2).2019年项目支出1236万元,2018年项目支出安排244.94万元,2019年比2018年项目支出增加991.06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和污染防治。
3.“三公”经费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2万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动,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动;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8相比无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 ,与2018相比无变动,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与2018相比无变动。
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2019年与2018年公务用车都为1辆,车辆运行维护费为2万元,相比无变动。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
1.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情况
我单位无此项收入
2. 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我单位无此项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我单位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预算12.27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0.22万元。减少的原因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办公经费减少。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91.3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91.38万元。
(五)绩效管理情况
我单位共1个项目设定绩效目标管理,主要是污染防治,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036万元。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吕梁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吕梁市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方案》规定和要求,我单位将于2019年对全县录入国家重点污染源管理平台的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为环境保护提供监测保障,环境质量监测,专项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监测服务。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我单位预算编制汽车1辆,具体包括:公务用车一辆。
2.房屋情况
我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合计1205平方米,具体包括:办公用房 。
3. 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单位除车辆及房屋外,主要资产包括通用设备303件,专用设备42件,家具、用具、装具568件。
三、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