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交口县旺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306781780051
地址: 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西交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乃生
联系电话: 1393436****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法人
本机关于对你(单位) 交口县旺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池潜液泵采用非防爆电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6 年 6 月24 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交口县旺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该公司清水池潜液泵采用非防爆电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有: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及资格证、任命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2、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3、案件移送表(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应当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失信主体名单,也未接到关于该公司的其他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 38 项 A 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人民币 12000 元(壹万贰仟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 √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 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