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交口县长昇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306623370****
地址: 交口县温泉乡闫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国旺
联系电话: 1354625****
身份证号码: 14233319920322**** 职务: 法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05 月 29 日 对你(单位) 煤粉仓未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煤粉仓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探头位置错误,不具备监测功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 《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查整改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及资格证、任命文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也未接到关于你公司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8 条 A 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罚款 8000 元(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 √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 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