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华源科技交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3075725072**
地址: 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回龙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洋
联系电话: 134 5387 ****
身份证号码: 37152319840417**** 职务: 副总
本机关于 2026 年 06 月 18 日 对你(单位) 赤泥堆场分层碾压厚度不符合规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原则沟赤泥堆场在排尾作业中,分层碾压厚度超 2 米,不符合设计及规程要求。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四项的规定,该情形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 《营业执照》、《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检查(抽查)发现问题移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及资格证、任命文件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 24 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罚款人民币 3.5 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 √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 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