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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应急罚〔2025〕执法 -028-2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6-01-14 20:50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人:李永华

性别:男       年龄:55

所在单位:交口县桃园一站加油站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交口县桃红坡镇桃红坡村北街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 年 12 月 1 日,我局接到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反映交口县桃园一站加油站工作人员在 2025 年 11 月 17 日加油作业时穿着个人服装和鞋子。经调查,你站工作人员在加油作业时未按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3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油员);证据 3: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文件批阅卡(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11180176、现场图片两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 4.2 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 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3 裁量阶次 A 的规定,决定给予主要负责人李永华警告,并处人民币 3000 元(叁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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