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云莲
性别:女 年龄:50
所在单位:交口县旺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安全管理人员
单位地址:交口县桃红坡镇西交子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1 月 18 日,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报告,交口县旺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普通小型货车运输氧气瓶。经执法分队现场调查核实,旺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从用户处回收使用后的氧气瓶时,未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违规使用普通小型货车进行拉运。你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未能及时排查出该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任命文件、承诺书);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据 3:现场运输气瓶车辆照片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续页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2 裁量阶次 A 的规定,决定给予交口县旺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云莲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