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君辉
性别:男 年龄:44
所在单位: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 职务:机电副矿长
单位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桃红坡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1 月 4 日至 5 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股在对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950 平盘 WJ5160#挖掘机作业时高吊斗装车。刘君辉在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担任机电副矿长。
主要证据包括: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任命文件);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据 3:案件移送表(行政检查通知书晋(交口)煤监管通〔2025〕11-1 号、行政检查记录表晋(交口)煤监管记〔2025〕11-1 号、现场处理决定书晋(交口)煤监管处〔2025〕11-1 号;证据 4:现场检查照片 2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续页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刘君辉警告,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