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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应急罚〔2025〕执法 -025-1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12-17 15:15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单位: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

地      址:交口县桃红坡镇侯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榕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1 月 4 日至 5 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股在对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水泵房变台未悬挂警示标志;2、950 平盘 WJ5160#挖掘机作业时高吊斗装车。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任命文件);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据 3:案件移送表(行政检查通知书晋(交口)煤监管通〔2025〕11-1 号、行政检查记录表晋(交口)煤监管记〔2025〕11-1 号、现场处理决定书晋(交口)煤监管处〔2025〕11-1 号;证据 4:现场检查照片 2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该行为 1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该行为 2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依据该行为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该行为 2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交口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行为 1 处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行为 2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合并给予警告共处人民币元 40000(肆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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