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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应急罚〔2025〕执法 -015-2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12-17 11:25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人:穆小刚

性别:男      年龄:43

所在单位:交口县增翼选矿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交口县温泉乡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7 月 15 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队收到移送案件:《交口县增翼选矿有限公司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案》。2025 年 7 月 23 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对增翼选矿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经现场核查:交口县增翼选矿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穆小刚存在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主要证据包括:1、案件移送表一份;2、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县洗(选)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整治的通知》交应发【2024】117 号;3、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晋源选矿厂等五座洗(选)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交应急函【2025】31 号;4、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及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 号)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第九项 A 阶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续页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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