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应急罚〔2025〕执法-018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12-17 11:05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单位: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交口县回龙乡秦王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亮        职务:法人

邮政编码:0324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9 月 29 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对你公司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烧结工段一名煤气操作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该情形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任命文件、煤气操作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3 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气操作工);证据 3:案件移送表(现场检查方案(交)应急检查〔2025〕冶金-TM007 号、现场检查记录(交)应急现记[2025]冶金-TM007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交)应急责改[2025]冶金-TM007 号);证据 4:吴华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查询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26 裁量阶次 A 的规定,决定给予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