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交口县康城镇银宏加油站
地址:交口县康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平 职务: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0324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0 月 16 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对你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95#加油机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故障。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该情形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据 3:案件移送表(现场检查记录(交)应急现记〔2025〕危化-057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交)应急责改[2025]危化-057 号、检测报警仪故障图片);证据 4:交口县银宏加油站 95#加油机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故障图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39 裁量阶次 A 的规定,决定给予交口县康城镇银宏加油站人民币 6000 元(陆仟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