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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应急罚〔2025〕执法 -023-1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12-17 10:30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单位:交口县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

地      址:康城镇西河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国亮      职务: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0324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8 月 1 日 17 时 10 分许,交口县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 1 人伤亡事故, 安全管理员武福平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车间,与武宏亮驾驶装载机倒车时发生碰撞后被挤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48 万元。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存在较大的漏洞,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人员多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车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装载机作业现场管理确实,装载机司机佩戴蓝牙耳机边听音乐边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通知;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3 份;证据 3、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国亮、机电主任解香廷、装载机司机武宏亮、死者武福平身份证、资格证;证据 4、任命文件 2 份;证据 5、诊断证明;证据 6、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与武福平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据 7、2024 年职工工资表、2025 年 6、7 月职工工资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95 裁量阶次 B :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600000 元(陆拾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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