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段国亮
性别:男 年龄:43
家庭住址:康城镇西河沟
所在单位:交口县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康城镇西河沟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8 月 1 日17 时 10 分许,交口县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 1 人伤亡事故,安全管理员武福平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车间,与武宏亮驾驶装载机倒车时发生碰撞后被挤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48 万元。段国亮在交口县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为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在发现安全员武福平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人员管理不到位;进料口间虽有车辆和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牌,但未采取防范措施;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造成事故迟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通知;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3 份;证据 3、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国亮、机电主任解香廷、装载机司机武宏亮、死者武福平身份证、资格证;证据 4、任命文件 2 份;证据 5、诊断证明;证据 6、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与武福平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据 7、2024 年职工工资表、2025 年 6、7 月职工工资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89 裁量阶次 A :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以上 7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上年收入 65%即人民币 51113元(伍万壹仟壹佰壹拾叁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