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志勇 性别:男 年龄:50
邮政编码:032400
所在单位: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安环科科员
单位地址:交口县康城镇西河沟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9 月4 日7 时50 分,山西振兴永昶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刘谈照在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2#焦炉捣固机操作室外作业时,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一起一人伤亡事故。王志勇作为现场监护人,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在振兴公司作业人员作业时进行现场监护,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刘谈照的违章行为,对作业公司资格、作业人员年龄及相应资格审查不严谨。主要证据一:交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口县康城镇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9.4"一般一人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函交安办函(2023〕75号;证据二: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口县康城镇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9.4"一般一人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交政办函〔2023〕38号;证据三:交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呈报《交口县康城镇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9.4"一般一人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交安办发(2023〕55号;证据四:原事故调查资料。证据五:案件调查笔录7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六)裁量基准4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4662.8元(壹万肆仟陆佰陆拾贰元捌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