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交口县康城镇西河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计平 职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032044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9 月 4 日 7 时 50 分,山西振兴永昶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刘谈照在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 2#焦炉捣固机操作室外作业时,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孟州市鑫达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和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焦化厂捣固机购销合同,孟州市鑫达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将捣固机安装转包给山西振兴永昶科技有限公司。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掌握了解事故情况。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证据一:交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口县康城镇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9.4"一般一人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函交安办函(2023〕75号;证据二: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口县康城镇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9.4"一般一人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交政办函〔2023〕38号;证据三:交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呈报《交口县康城镇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9.4"一般一人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交安办发(2023〕55号;证据四:原事故调查资料。证据五:案件调查笔录7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四十二)裁量基准1(1)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600000元(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