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17时10分许,在我县康城镇境内交口县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1人伤亡事故,伤者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8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王琳为组长的事故调查领导组;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宝平为组长,县发改工信和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企业安全管理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车间,与后倒的装载机发生碰撞后被挤压致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交口县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泰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段某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1130MA0H******,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吕梁市交口县康城镇西河沟,经营范围包含:铁矿石、铝矿石选洗、破碎,加工。现有员工55人,年破矿量15万吨。设有破碎车间(含进料车间)、原料堆场、压滤系统等场地。
(二)安全管理情况
恒顺泰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了相应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外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内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手册等一系列相关制度。
恒顺泰公司位于康城镇上村村委西侧山顶,北侧有康城镇疙垛村、井沟村、郭家上村,西侧为解家坪村委,厂区道路与西侧441县道连接(见图1)。

(二)事故发生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选矿车间的进料车间,该车间为东西方向,东侧靠山无道路通行,西侧有进出通道与原料储存场地,进料车间南北两侧有水泥柱且装有顶棚,东西两侧敞开,事发现场停放一辆装载机、一辆摩托车,装载机车头向东北车尾向西南靠车间北侧停放(作业中),西侧为摩托车,摩托车头向南车尾向北靠车间南侧停放,在装载机尾部与摩托车中间地面发现有红色塑料碎片(摩托车尾灯),对装载机勘查发现车尾底部护板上有两处划痕,车底地面有新鲜铲斗形成的痕迹,摩托车尾灯破碎脱落,尾部行李架扭曲变形,右侧前保险杠向内变形、后视镜杆底部折断,左侧变速杆头折断,在摩托车两侧突出部位发现有新鲜擦痕,装载机尾部距摩托车9.5米,尾灯碎片距摩托车4.2米、距装载机4.0米(见图 2、图3 )。

图2

图3

情景模拟还原图
三、事故经过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日13时50分,恒顺泰公司装载司机武某某交接班后在进料车间内驾驶装载机将原料铲到进料口。17时10分许,武某某将原料铲起准备后倒车时,扭头看到距离装载机5、6米处有辆摩托车在地上倒地,便下车查看,看到摩托车下面压着一个人,随即把摩托车推起来,将侧卧的人翻过来看到是安全管理员(兼生产主任)武某某,当时武某某眼睛睁着,不能说话,安全帽在侧前方掉着。武某某立即往车间外噪声低的地方跑,计划给分管主任解某某汇报事故情况,期间路过车间旁一值班室时看到生产班长张某某在里面坐着,便将情况告诉了张某某,随后电话汇报解某某。
(二)现场处置情况
武某某迅速返回事发地与张某某开始进行施救,掐了一下人中,发现武某某还有点有反应,不一会带班工段长宋某某、破碎车间工人张某某、分管主任解某某来到现场,将伤者用木板抬到厂区的空地上,后用面包车将武某某送往康城卫生院抢救,18时22分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身份信息如下:
死者武某某,男,56岁,身份证号:14233319******0410,交口县康城镇北村人。
(二)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等标准及其他损失,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
万元。
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恒顺泰公司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8月1日17时10分许,武某某在看到摩托车下压着的武某某后,立即联系解某某,在打电话途中将情况告知张某某;17时20分许解某某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恒顺泰主要负责人段某某;17时43分公司面包车到达事发地后将伤者送往康城卫生院抢救;23时53分恒顺泰公司刘某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2.县应急管理局响应及上报情况
8月1日23时53分,县应急管理局接恒顺泰公司事故报告,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赶赴现场;
8月1日23时54分,县应急管理局电话上报县政府办;
8月1日23时57分,县应急管理局电话上报县委办;
8月2日0时2分,县应急管理局电话上报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伤者武某某经交口县康城卫生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8月1日18时22分宣告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康城镇人民政府镇长为组长的善后处理组,积极推动善后处理工作,经协商,恒顺泰公司与死者家属于2025年8月5日签订了一次性伤亡补偿协议书,补偿金额为148万元。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认定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武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内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擅自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车间,导致与后倒的装载机发生碰撞后致使其胸腹部被挤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死者尸表经交口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检验情况如下:
一般情况:死者男性,尸长 167厘米,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胸部、背部、臀部、下肢后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尸僵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
头面部:头颅外观正常,未触及骨擦感,黑发,发长3.5cm,头发内可见尘土,双侧眼睑闭合,双侧睑结膜苍白,球结膜苍白,角膜混浊。
颈项部:颈部无索沟、勒痕、扼掐压及钝锐器损伤痕迹。
胸腹部、腰背部:右侧胸廓塌陷,右胸腹部可见大面积皮肤擦挫伤,广泛肋骨骨折,可触及骨擦感,胸背部多发肋骨骨折,可触及骨擦感。
四肢部:右臂外侧见点片状擦挫伤,右大腿外侧见擦挫伤,右踝关节内外侧见皮肤擦挫伤,擦伤处表皮脱落。
会阴及肛部:未见明显异常。
结论:死者右侧胸廓塌陷,广泛肋骨骨折,可触及骨擦感,胸背部多发肋骨骨折,可触及骨擦感。右侧胸腹部、上下肢广泛皮肤擦挫伤。根据案件调查结合法尸表检验,综合分析认为死者武某某符合胸腹部被挤压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三)司法鉴定分析
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晋光司鉴【2025】道鉴字第J250241号)鉴定意见:
1.交口“2025.08.01”事故中,无号牌装载机的后部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前部及尾部发生过接触碰撞。
2.交口“2025.08.01”事故中,无号牌装载机在恒顺泰选矿厂厂区内装卸原料时,无号牌装载机挂倒挡后退的过程中,导致无号牌装载机后部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前部发生接触碰撞,随后无号牌装载机碰倒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继续后退的过程中,无号牌装载机的后部又与倾倒旋转过程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尾部金属支架等处发生接触碰撞,形成事故现场形态。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五)间接原因
1.恒顺泰公司 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员带头违反管理规定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车间,装载机作业现场管理缺失,装载机司机佩戴耳机边听音乐边作业;对厂内车辆管理不到位,虽制定有厂内车辆管理办法,但形同虚设,安全管理员多次违规驾驶摩托车进入车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作业人员的管理不到位,未发现装载机司机不掌握倒车影像技能,装载机倒车影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致使未及时发现倒车过程中碰撞情况,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武某某 恒顺泰装载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佩戴蓝牙耳机边听音乐边驾驶,未及时听到进入车间的摩托车,在发生碰撞后未能及时听到碰撞声音,导致继续后倒过程中装载机后部又与倾倒的摩托车尾部金属支架等处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胸腹部多脏器被挤压;在倒车过程中不能熟练掌握倒车影像技能,致使发生碰撞后未及时发现伤者,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段某某 恒顺泰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在发现安全员武某某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区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人员管理不到位;进料车间口虽有车辆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标牌,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七、事故单位(恒顺泰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存在较大的漏洞,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力。
2.对厂内车辆管理不到位,虽制定有厂内车辆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未采取有效的车辆管理措施。
3.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消除安全隐患措施不力。
八、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交口县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存在较大的漏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员多次违反管理规定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车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装载机作业现场管理缺失,装载机司机佩戴蓝牙耳机边听音乐边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九、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武某某,男,身份证号:14233319******0410,恒顺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车间主任,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带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车间,对进料车间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不服从管理,致使驾驶的摩托车与车间作业的装载机发生碰撞后胸腹部挤压、多脏器损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武某某,男,身份证号:14233119******1817,恒顺泰公司装载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佩戴蓝牙耳机边听音乐边驾驶,未及时听到进入车间的摩托车,在发生碰撞后未能及时听到碰撞声音,导致继续倒退过程中装载机后部又与倾倒的摩托车尾部金属支架等处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胸腹部多脏器被挤压;在倒车过程中不能熟练掌握倒车影像技能,加之对作业现场周边环境观察不仔细,致使发生碰撞后未及时发现伤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确认。
(三)行政处罚人员
段某某,男,身份证号:14260319******931x,恒顺泰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在发现安全员武某某驾驶摩托车进入作业区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人员管理不到位;进料车间口虽有车辆和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牌,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事故发生后虽积极进行伤者抢救、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等工作,但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造成事故迟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建议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恒顺泰公司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厂内及外来车辆、人员的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强化安全教育工作,精确掌握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能力与技能水平,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好企业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厂区醒目位置增设安全警示标志,作业区域确保监控无死角,在全厂组织开展本次事故的安全教育警示活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好年度检查计划,明确包企业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研判,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确保我县选矿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交口县恒顺泰选矿有限公司“8·1”
一人伤亡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