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
关于十一届县委第七轮专项巡察非法违法采矿监管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
根据县委统一安排部署,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县委巡察组对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进行了政治巡察。4月10日,县委巡察组向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政治站位不高,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消极拖沓
具体问题1:学习领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入不全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按照县自然资源局学习计划,2023年12月12日召开的局务会应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讨论,但会议中仅记录了一句话“深刻把握和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践要求”,局领导班子未能充分认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意义,带领全体干部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及实践要求不深入不全面,也未认真研究讨论如何更好更优开展自然资源各项工作。
整改情况: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召开第十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纳入第一议题,要把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6月24日召开局务会学习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7月23日召开第十一次党组会,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列讲话纳入第一议题,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8月7日召开第十二次党组会,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美丽中国建设》纳入第一议题,要正确处理好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等“五个重大关系”。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具体问题2: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耕地保护政治责任感不强。2018年至2023年,交口县范围内共有土地卫片存量违法整改图斑254宗,目前仍有223宗未整改,涉及违法面积1200余亩,其中耕地200余亩。县国土部门仅对部分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罚款处理,占用的土地未能全部实际收回,也未恢复原土地地貌;同时有部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行为未进行整改,其中包括晋阳选矿厂违法占用温泉乡前务城村耕地、辛庄铝矿违法占用温泉乡辛庄村土地。长期以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未能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守得不够牢,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整改情况:(1)2025年5月8日,交口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交口县历年来土地卫片违法存量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政办函〔2025〕16号),并于5月22日召开县级整改推进会,积极整改,确保土地利用合法合规,消除土地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将晋阳选矿厂违法占用温泉乡前务城村耕地、辛庄铝矿违法占用温泉乡辛庄村土地列入交口县历年来土地卫片违法存量问题清单进行整改。目前372宗土地卫片存量违法地块,已整改的地块有36宗,涉及面积2109.4亩,耕地面积1050.61亩;未整改336宗,面积2123.5亩,耕地面积248.83亩。(2)利用国土调查云、日常巡查等手段,对耕地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并建立了详细的违法占地台账。对于符合规划的违法占地行为,交口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26日印发《关于没收交口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32个单位和个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通知》(交政函〔2025〕16号),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局依法作出没收决定后,虽主动推进实物移交工作,却因多方面原因导致罚没建筑物难以顺利移送,后续处置流程无法正常衔接,影响执法效果。
整改结果:正在整改中
具体问题3:贯彻上级部署要求态度消极,打折扣、不落实。一是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打折扣,一阅了之。部分单位在接到上级部署要求或任务安排文件后,或一阅了之、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或一批了之、不对工作进度进行跟踪调度。如,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查处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牵头单位,在接到上级关于开展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后未能高度重视,也未能及时上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此项工作。二是主动作为精神不足,态度消极。截至目前,山西能源晟凯煤业有限公司及山西华润联盛梁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均存在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行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历任主要领导对其多年来的欠缴行为主动作为不够、处置措施不足,仅是采取下达催缴通知书、发函等,致使两家煤矿欠缴价款问题一直未解决。
整改情况:(1)2025年4月1日起开展了全县矿山企业超层越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沉浸式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建立台账,明确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责任人;2025年6月安排了15名工作人员对8户露天采石场驻厂监管,并制定了驻矿监管台账,每周汇总情况;2025年5月处罚越界开采面积0.76亩,处罚金额10.2653 万元,对2025年新发现的违法占用林地24.017亩进行处罚,共罚款94.7533万元。(2)2024年11月5日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的通知》(吕自然函〔2022〕670号)向国家税务总局交口县税务局推送两矿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信息,交税务部门催缴;2025年1月20日关于两公司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一事召开了听证会;2025年5月14日经县政府批准后,2025年5月16日给两矿下达行政征收决定书;2025年6月4日山西能源晟凯煤业有限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2025年8月20日在县司法局召开行政复议会议,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27日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交复决字〔2025〕4号),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2025年10月7日收到离市区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目前我局已准备相关资料等待应诉。
整改结果:正在整改中
(二)履职尽责不到位,敢担当善作为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具体问题4: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监管责任落实力度不够。部分监管责任悬空。巡察中发现,2024年9月,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调整后,未及时上报更换所涉非法违法采矿两个重点监管区域和38户重点企业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悬空。部分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交口永兴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源鑫建煤业有限公司和晟凯煤业有限公司2012年至停产期间持续进行违规排土、压占土地及越界开采等,涉及的自然资源部门、各乡镇、各村组相关人员对其监管缺失、履职不力,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其违法行为,致使以上4家企业长期违法占用土地,同时极大地破坏了所涉地区的地貌、资源及生态环境。该案于2021年8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予以罚没款查处,但县自然资源部门未能及时将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问题移送县公安局予以查处。
整改情况:(1)2024年11月4日请示县政府更换我局所涉非法违法采矿重点监管区域和重点企业监管责任人4人,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于2024年11月20日印发《关于重新调整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重点企业行业监管和分区域重点部门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交政办函〔2024〕52号)。(2)2024年8月20日将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交口永兴煤业有限公司违法案件移送到县公安局,2024年11月26日将山西能源鑫建煤业有限公司和晟凯煤业有限公司违法案件移送到县公安局。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具体问题5:职能交叉行业领域监管存在推诿扯皮现象。2023年3月,桃红坡镇人民政府在巡查中发现玉家庄村原梁家沟煤矿厂区内正在调运历史遗存煤矸石煤渣,第一时间函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相互推诿,致使以上事件未能及时处理到位,涉及的扣押物至今仍无明确的责任单位及处理措施,造成玉家庄村部分村民持续不断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该情况。
整改情况:(1)2023年3月3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收到交口县桃红坡镇人民政府《关于玉家庄梁家沟煤矿调运历史遗留煤渣情况的函》(桃政函〔2023〕20号)后,立即对该移交案件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现场一台运输车和一辆装载机及调运的煤渣采取了查封处置措施。经了解,双池镇村民郭某某将梁家沟煤矿打风井期间存放于玉家庄村的历史遗存物私自拉倒回龙镇一处储煤场,为了进一步判定这些历史遗存煤渣的属性,2023年4月18日,交口分局委托交口县双池镇锋莲化验室对储存在的历史遗存品的大样进行了化验。根据交口县双池镇锋莲化验室出具的化验单显示,各种成分均符合电煤特征。(2)按照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工业固废堆存场所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吕自然资函〔2025〕124号)文件精神,我局已明确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废排查整治所涉自然资源领域排查任务与范围并已全部排查完毕。(3)我局严格按照交口县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矿产资源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工作要点》(交打办〔2024〕2号)文件要求,落实好行业监管职责,形成合力,达到案件、舆情的快速处置。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三)作风建设不力,干部公信力和群众信任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具体问题6: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到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对自身、本单位工作人员及下属站所的监管、教育、提醒、警示远远不够,2020年至今县自然资源系统共有85人次因违纪违法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干部队伍建设存在“薄弱环节”。一些人员处分不断屡错屡犯。如,一些工作人员2019年至2024年先后多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一些岗位廉政风险突出。2020年至今,历任各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人(乡镇国土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队各乡镇中队长/小队长)绝大多数均受到过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直至政务撤职,不适合在本岗位继续工作。一些人员岗位调整不及时。如,针对巡察中发现的桃红坡镇和石口镇两个自然资源小队队长不适合现任岗位的情况,已及时建议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予以调整。
整改情况:(1)2025年7月16日召开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会,组织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程序、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等的学习培训,要求做到结合实际、熟练运用。(2)一把手展开对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和约谈共13人次,结合分管领域廉政风险点,明确履职要求,督促班子成员强化责任落实,有效推动责任压力向基层传导;展开对股室负责人的廉政谈话和约谈共9人次,抓好各股室职责,同时要求做好廉洁自律。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股室人员进行了廉政谈话22人次,推动日常监督常态化、制度化;针对不同股室的业务特点,及时形成并更新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清单;针对近期有约15人因未按时签到、未及时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的情况,我局深刻认识到在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已迅速督促相关人员提交个人检查并完成收集梳理工作,并以此次事件为警示,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一方面强化制度刚性执行,通过常态化提醒等方式,确保考勤与请假报备制度落地见效;另一方面深化责任传导,全力筑牢干部职工纪律作风防线,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3)2025年2月17日召开打击私挖盗采领域警示教育大会,会上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通报了典型案例,作出重要讲话告诫全体工作人员守底线,进行自查自纠;4月15日召开2025年党风廉政建设暨警示教育会,会上集体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共同学习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注重实际效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转变作风树形象、做好思想防线,言语要注意、环节要规范、作风要干净,同时县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传达了警示教育案例并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及婚丧嫁娶事宜进行了强调;6月9日召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和警示教育会,对违规吃喝细则进一步学习,要求干部学好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好落实,保持头脑清醒,不可掉以轻心;7月24日召开十一届县委专项巡察组关于巡察非法违法采矿监管巡察整改民主生活会,会上班子对照五个方面开展个人对照检查、查摆存在问题、深入剖析原因;9月15日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总结会,总结了我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成果,并激励局机关全体坚持学查改一体推进。(4)2024年10月25日召开党组会,对各所所长进行重新任免,免去了马某桃红坡镇自然资源小队队长、郑某某石口镇自然资源小队队长的职务;已于2025年3月6日召开党组会,对石口所所长进行了重新调整。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具体问题7: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落实行业监管和部门监管制度敷衍了事。一是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无专人统一管理,相关人员对县局2021年以来收到的乡镇报告线索、自身发现线索及处置情况、具体处罚数量、办理案卷数量等底数均不清楚。2021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卷资料,一部分在乡镇站所保存,一部分在县局监察股保存,且不齐不全。行政处罚文书案卷资料的管理极不规范,案卷不进行装订,部分执法文书不盖章不签字。二是拖延散漫,影响整体工作效率。如,2024年6月康城镇支进村委平等村发生的私挖盗采案件,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未及时组织对私采点实地勘测,也未向县公安局和乡镇政府复函是否实测或无需实测的理由,导致该案一直搁置无法进一步处置。三是消极应付,不负责任。如,2022年4月,孝义市公安局将“李某2022年3月期间在温泉乡盗采铝矿资源”的线索移送给交口县公安局查处。县公安局接到该线索后,先后两次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函,要求县自然资源局确认李某非法开采铝矿的地点是否为交口县管辖范围,对该私开现场采出的铝矿进行称重、计量,对铝矿品质、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及实测报告等资料。县自然资源局未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实测,至今未予以回复,致使该案无法进一步展开调查。
整改情况:(1)我局已安排执法队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目前已对案卷资料进行整理并形成台账放专柜管理,并形成电子档案以备查询。(2)2024年9月10日我局给县公安局回函,说明了康城镇支进村委平等村发生的私挖盗采案件的情况,并告知无勘测必要。(3)2022年6月我局温泉所工作人员去现场进行核实,该非法采矿点土地权属归孝义市所有,当时村民小组长进行了现场指认,孝义市自然资源局核实了现场并进行了取缔。2025年9月我局工作人员去当时私挖盗采点又进行了排查,现场已杂草重生,无新的私挖盗采痕迹。(4)2025年1月20日印发《关于自然资源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置办法》(交自然资发〔2025〕50号),明确了报告制度,要求规范程序,及时上报并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具体问题8: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不力,群众信任度和安全感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案件查处时间跨度较长,影响群众监督举报的热情。私挖盗采行为从发现到查处时间跨度较长,相关部门办理查处情况也未能及时公开公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监督举报的热情,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落实效果不理想。一些案件处置不当,群众反映强烈。国土部门相关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私挖滥采行为监管处置不力,导致一些案件不了了之,举报人多次多轮信访举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一些私挖盗采线索未能在案发第一时间处置查办,时隔很长时间后才聘请第三方对已经填埋破坏的采掘点进行勘测,致使无法实施勘测取样,无法开展后续查处工作。
整改情况:(1)2025年1月20日印发《关于自然资源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置办法》(交自然资发〔2025〕50号),明确了案件办理程序,确保案件不被搁置。2025年1月14日通过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了交口县石口镇东罗窊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处理情况;8月4日公示了交口县宏伟矿石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案处理情况;8月4日公示了交口县龙鑫石料厂违法使用林地案处理情况;8月7日公示了交口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处理情况;8月7日公示了交口县裕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处理情况;8月4日公示了车某某在山西省交口县石口镇龙神殿非法开采铝土矿资源处理情况;8月14日公示了交口县磊恒石料厂越层开采石灰岩处理情况;8月14日公示了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铝土矿案处理情况;8月14日公示了王某、郭某在山西省交口县水头镇离隰高速连接马家山段红线范围内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处理情况;8月14日公示了张某、李某某等人在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客陀村非法开采铝土矿资源处理情况。(2)在收到新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后,我局做到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取证,固定证据并形成初查报告,经集体讨论研判,制定处置办法,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具体问题9:履行打击私挖盗采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存在“流于形式”现象。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张某某等人先后在温泉乡郭家掌村某废弃耐火材料厂院内建设坑口且多次组织盗采铝矿,造成巨大的矿产资源破坏。该私挖盗采行为间断性实施14个月之久,温泉乡党委、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郭家掌村“两委”的排查监管职责形同虚设,期间多次发现该处有私挖盗采痕迹,均未严格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彻底取缔,一些公职人员收受财物、违规吃请,一些责任人受到追责问责。
整改情况:(1)温泉乡郭家掌村某废弃耐火材料厂院内建设坑口已填埋,针对此案涉及我局的6名相关工作人员已作出相应处分。(2)2025年4月15日召开2025年党风廉政建设暨警示教育会,会上集体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同时县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传达了警示教育案例;一把手展开对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和约谈共13人次,展开对股室负责人的廉政谈话和约谈共9人次,要求做好廉洁自律。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股室人员进行了廉政谈话22人次,推动日常监督常态化、制度化。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具体问题10:有案不查,随意执法,充当非法违法行为“保护伞”。有的“有案不查”。2021年1月,双池镇某村民向县国土局双池国土所举报,称双池镇聚源种养殖合作社存在非法强占耕地及以扩建名义盗采铝矿等行为。双池国土所时任所长仅对其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进行立案查处,未对其“以扩建名义盗采铝矿”的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该案也未报请县国土局批准。有的“为非法违法行为提供职务便利”。2020年至2022年,双池镇永茂洗煤厂、聚兴洗煤厂隐藏私开矿口私挖盗采案发,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双池镇部分工作人员及镇村干部对其隐藏的私开坑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失职失守,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重大损失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有的“明显的非法违法采矿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处罚而未处罚”。2017年至2023年,中铝下桃花矿发生多次越界开采铝土矿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回龙自然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队康城中队和康城小队对其多次发生的明显的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排查监管不及时不到位,应发现而未发现,应严厉处罚而未处罚,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其多次越界开采、非法违法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整改情况:(1)2021年4月16日我局回复双池镇人民政府《关于核查交口县聚源种养殖合作社设施农用地备案选址的征求意见复函》(交自然资函〔2021〕51号),双池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9日以《关于同意交口县双池镇聚源种养专业合作社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通知》(双政发〔2021〕67号)同意该合作社设施农用地备案。(2)2025年6月13日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牵头取缔了永茂洗煤厂,并设立了警示标志;2022年9月8日我局同双池镇人民政府取缔了聚兴洗煤厂,并设立了警示标志。(3)2025年7月23日我局已将下桃花案移送县公安局。(4)我局严格按照交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县严格矿产资源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交政发〔2022〕10号)、交口县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矿产资源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工作要点》(交打办〔2024〕2号)文件精神,做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监管和排查力度,通过自查、乡镇政府函告以及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管,一经发现,及时处置,如涉嫌违规行为或失职、渎职情况,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四)制度机制不健全,联合打击私挖盗采的高压态势未能全面形成
具体问题11:监管职责边界不清、分工不明,协调联动不足、存在监管漏洞。一是属地乡镇和自然资源部门协作配合不紧密。在2021年查处的双池永茂洗煤厂、聚兴洗煤厂2起非法采矿案中,双池镇党委、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双池自然资源所协作配合不紧密,巡查排查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联合监管出现漏洞,被违法采矿者钻了空子。2021年至2024年,桃红坡镇人民政府先后8次向县安委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应急局申请对辖区内宏伟矿石有限公司、龙鑫石料厂、中铝西宋庄铝矿等企业进行核查,核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毁林开采及不按设计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涉及的县直相关部门未对此开展核查,也未回复桃红坡镇政府。二是涉案物查扣、退还管理处置不统一。2021年以来,桃红坡镇政府和温泉乡政府称其负责私挖盗采现象的排查报告,不涉及涉案车辆查扣、退还、存车费支出等情况。水头镇政府、石口镇政府、康城镇政府、回龙镇政府和双池镇政府2021年以来均存在现场扣押涉案车辆及设备的情况。此外,各乡镇及自然资源部门均无书面暂扣及退还手续,涉案物管理较为混乱。三是涉案矿产品处置不规范不到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下属各站所对涉案矿产品扣押处置不力,基本上都是笼统扣押“一批”“一堆”矿产品,且不履行书面扣押手续,致使扣押的矿产品变成一本“糊涂账”,无法精准计量扣押处置期间是否存在丢失、偷运等情况。同时,还存在涉案矿产品处置不及时的情况。四是对私挖盗采点取缔填埋不及时。双池镇永茂洗煤厂和石口镇艳升专业养殖合作社两处私挖盗采点未及时填埋取缔。
整改情况:(1)我局已要求各基层所与乡镇紧密配合,及时共享信息,做到“双报告、双联合”。(2)2025年4月1日,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统一安排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我局对露天采石场开展“沉浸式”检查。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已建立台账,明确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责任人;2025年6月安排了15名工作人员对8户露天采石场驻厂监管,并制定了驻矿监管台账,每周汇总情况;对8户露天采石场越界开采行为和2025年新发现的越界开采、违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进行了查处。(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物的查扣、退还,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等相应文书,并进行统一管理。(4)2025年1月20日印发《关于自然资源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置办法》(交自然资发〔2025〕50号),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产品查扣管理及处置办法等制度机制,强化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5)2024年4月我局同石口镇人民政府取缔了石口镇艳升专业养殖合作社,并设立警示标志;2025年6月13日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牵头取缔了永茂洗煤厂,并设立了警示标志。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具体问题12:县直部门联合查处打击机制不够健全,未能从根本上清除私挖盗采“顽瘴痼疾”。存在对私挖盗采顽固分子重点关注和信息共享不到位的现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对私挖盗采“惯犯”的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严厉打击力度明显不够,致使其一次又一次顶风作案、屡罚不改,一些重点区域的盗采行为屡禁不止,甚至造成更大的自然资源破坏损失。私挖盗采分子李某某等人,于2023年1月和2月分别在回龙镇、水头镇进行盗采。私挖盗采分子王某某等人,2024年5月和7月,先后在回龙镇和双池镇非法开采铝土矿。存在私挖盗采严查严打合力尚未有效形成的现象。各职能部门对私挖盗采案件的涉案矿产品价值依据标准的判定不统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往往以聘请的第三方出具的勘测报告中开采量及破坏量为依据,公检法对非法采矿情形和矿产品价值的认定依据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一致,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违法投机分子“钻政策空子”的机会,存在一些“不达立案标准、不判刑,就可以持续不断‘蚂蚁搬家式’私挖盗采”的思想。
整改情况:(1)2025年5月28日县公安局与我局召开关于行刑衔接、非法违法采矿监管责任落实工作协调会议,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紧密配合,形成执法合力。(2)我局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及技术指南》(自然资规〔2024〕5号)文件中的第四条认定规则和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管理,作为对涉案矿产品价值认定的依据,规范认定程序。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具体问题13:执法处罚不力、措施不当,治标不治本。一是执法处罚流于形式。2022年9月任某某在温泉乡杨条村私挖盗采一案,县自然资源局温泉中队依据实测结果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共计12万余元。该款项至今未缴纳,执法处罚流于形式。二是行政执法处罚宽松软。2022年11月至12月,双池镇长史庄村委大洼村发生私挖盗采,县公安局对3名嫌疑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并发函至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对查获的原煤进行评估鉴定、化验比对、出具私开坑口测绘报告等,但县自然资源局未对该现场进行盗采资源勘测核算,也未进行立案处罚,致该案不了了之。三是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在私挖盗采案件的处罚过程中,执行其行政处罚细则及自由裁量权不统一、不规范,所有违法线索的处理及案件的查处不进行集体研究、不进行审理及法制审核,对警告、罚款、没收矿产品等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不能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有些案件涉案矿产量较大,仅处以“没收”处罚;有些案件涉案矿产量较小,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对案件的审批也不统一,有些案件是监察股负责人审批,有些是局主要领导审批。四是执法行为不规范。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构改革后共有公务员、事业人员等共计193人,仅有21人取得执法资格证。各乡镇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共有工作人员43名,仅水头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有1人持有执法资格证,其他乡镇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均存在“无证执法”行为,执法处罚不规范。五是矿产资源破坏鉴定程序不规范。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文件)不到位,在办理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中,违反文件规定,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勘测报告后未经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出具鉴定结论,鉴定主体不适格。截至目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累计拖欠第三方鉴定机构实测费用1300余万元,其中40余个项目在实测过程中未与鉴定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协议,涉及金额500余万元。
整改情况:(1)温泉乡杨条村私挖盗采案的任某某拒绝缴纳罚款,称当时盗采资源所卖的款项均由康某某拿走。康某某现在孝义市看守所服刑,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向康某某、任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0月16日向任某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月20日到孝义市看守所向康某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月21日以邮寄方式寄给康某某家属《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25年9月8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2)双池镇长史庄村委大洼村私挖盗采案为人工使用蛇皮袋背出煤约1.5吨,因无勘测必要我局未进行评估鉴定等手续,后续已封闭坑口并扣下挖出的煤,并将嫌疑人移送公安局。(3)2025年6月20日印发《关于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审理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交自然资发〔2025〕224号),成立了违法案件审理法制审核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等,规范了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明确了立案查处工作程序。2025年7月25日召开石料厂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处罚集中审理会,研究了对5家石料厂的处罚;8月4日召开南故乡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处罚集中审理会,商讨了对交口县晋鑫盛农业发展投资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4)督促试用期满的公务员报考2025年度下半年行政执法证考试,充实执法力量。(5)2025年6月我局委托第三方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山西招标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了六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并签订了服务合同。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五)上一轮专项巡察问题整改不够彻底,巡察成果运用不够充分
具体问题14:对专项巡察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有的对巡察整改重视程度不够。如,2023年11月,县委专项巡察组就非法违法采矿监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反馈,其中涉及县自然资源局9个共性问题,2024年1月整改期限结束后,仅完成整改5个问题,整改率56%。反馈的关于“未对双池镇23家压覆资源企业、养殖场等进行技术勘探”的问题,至今仍未完成整改。有的整改措施不实。如,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力”问题,整改措施提到建立了《打击私挖滥采常态化管理机制》,该文档80%的内容使用AI编写,文中更是提到“邀请专家学者就私挖滥采问题进行访谈;全部复垦种地责任到农户头上,附近耕种;农户应该接受培训和教育,了解如何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等文不对题的语句,整改工作应付了事,同时影响政府职能部门形象。有的整改长效机制不健全。如,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的“落实执法公示不严格,查扣收缴的矿产品管理不到位”问题,目前仍然存在。
整改情况:(1)因勘探费用较高,加之我县财政资金紧张,已勘探7家的费用到现在仍未支付,如对剩余16家继续勘探,还需要大量资金;目前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下,村组、乡镇、各相关部门均加大了日常巡查、排查力度,同时在我县智慧平台监控的基础上,各乡镇又在私挖盗采矿产资源重点区域、路口都安装了实时监控,对打击私挖盗采形成全覆盖、无死角。(2)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印发《关于自然资源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置办法》(交自然资发〔2025〕50号),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产品查扣管理及处置办法等制度机制,强化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2025年1月14日通过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了交口县石口镇东罗窊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处理情况;8月4日公示了交口县宏伟矿石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案处理情况;8月4日公示了交口县龙鑫石料厂违法使用林地案处理情况;8月7日公示了交口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处理情况;8月7日公示了交口县裕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处理情况;8月4日公示了车某某在山西省交口县石口镇龙神殿非法开采铝土矿资源处理情况;8月14日公示了交口县磊恒石料厂越层开采石灰岩处理情况;8月14日公示了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铝土矿案处理情况;8月14日公示了王某、郭某在山西省交口县水头镇离隰高速连接马家山段红线范围内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处理情况;8月14日公示了张某、李某某等人在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客陀村非法开采铝土矿资源处理情况。
整改结果: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方式:电话0358-5422324;电子邮箱:jkxgtzyj@163.com
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