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700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交口县承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兰萍
地址:交口县水头镇寺沟村
2025年9月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梁晓琴(04110015312)、刘俊生(04110015351),对交口县承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新建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于2025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3份,证明该公司于2025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
4、书证:2025年9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3)授权委托书1份、(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项目备案证1份、(6)项目用地坐标图复印件1份、(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也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70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为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政策法规股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4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4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7009号) |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 交口县承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送达地点 | 交口县承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两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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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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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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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它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