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700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交口县侯平水泥预制构件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党云
地 址:交口县水头镇后水头村井沟里
2025年9月1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厂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厂新建年产6万件水泥预制构件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于2025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1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1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2份,证明该厂于2025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处于初建阶段;
4、书证:202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厂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3)项目备案证1份、(4)项目用地坐标图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也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以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晋环规〔2025〕4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轻微不罚事项(建设项目类: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根据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符合上述情形,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厂新建年产6万件水泥预制构件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于2025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教育。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厂负责人进行教育,具体如下:
1、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2、开展技术培训,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
3、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对突发事故应对、设备故障处理的应急处置能力。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4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 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7008号) |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 交口县侯平水泥预制构件厂 |
送达地点 | 交口县侯平水泥预制构件厂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两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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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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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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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它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