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交口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
公告
各用水单位、用水户: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5〕20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301号)等文件精神,经2025年9月25日交口县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服务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并直接或间接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调整
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301号)有关规定,我县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居民用水为0.85元/吨。
(二)非居民用水为1.2元/吨。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县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交口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交口县泓鑫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
四、新的征收标准执行时间
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征收目的及用途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 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特此公告
交口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