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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铝土矿案处理情况》的公示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8-25 10:45 来源: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铝土矿案处理情况》(交自然资罚字〔2024〕3号)的公示

被处罚单位: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交口县康城镇上科庄村

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山西省吕梁市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交口下桃花铝矿开采动用情况勘测报告》;4.现场照片等为证。

违法事实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至12月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对交口下桃花铝矿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由于治理区域位于交口县下桃花铝矿矿界边缘,在治理过程中,越界开采铝土矿,构成违法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对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自然资罚字(2024)3号):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该公司越界开采的铝土矿:24940吨;3、没收该公司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柒佰陆拾陆元捌角(小写:372766.8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捌佰叁拾元零肆分整(小写:111830.04元),共计处罚人民币:肆拾捌万肆仟伍佰玖拾陆元捌角肆分整(小写:484596.84元),现罚款已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已将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铝土矿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公示时间: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31日

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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