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交口县龙鑫石料厂
地 址:交口县桃红坡镇峪岸坪村
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山西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等为证。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交口县龙鑫石料厂在交口县峪岸坪林场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安全隐患治理,导致林地遭到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使用林地。经我局委托山西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交口县2024年森林督查案件157号图斑涉案林地范围及毁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交口县龙鑫石料厂在交口县峪岸坪林场擅自进行安全隐患治理的过程中,占用林地面积共计2146.28平方米(合:3.2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交口县龙鑫石料厂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半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每平方米2倍的 罚款共计:128776.8元(植被恢复费2146.28平方米×10元×2倍=42925.6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2146.28平方 米×20元×2倍=85851.2元,共计128776.8元)。
公示时间: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12日。
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