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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应急罚〔2025〕执法 -014-1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7-02 10:39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单位: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

地       址: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小勇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工作人员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收到冶金二股的案件移送表,2025 年 5 月 27 日对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实地调查了解查明:1.喷煤车间三楼维修间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2.现场有限空间辨识不全,部分涉及有毒有害物的有限空间未悬挂有限空间告知牌,如煤磨未辨识。主要负责人张雄未能及时发现并安排整改。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证据 2、询问笔录两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证据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证据 4、任命文件;证据 5、煤粉车间照片、喷煤车间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46 裁量阶次A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213 裁量阶次 B 的规定,决定给予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对行为 1 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对行为 2 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的行政处罚;合并处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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