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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应急罚〔2025〕执法-013-2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7-02 10:36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人:袁东瑞

性     别:男        年龄:38

家庭住址:交口县康城镇西河沟

所在单位: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发电厂厂长 

单位地址:交口县康城镇西河沟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5 月 14 日,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对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联合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与外委单位华泰智维(鞍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乙方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且安全管理协议中约定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归承包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发电厂厂长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任命文件);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发电厂厂长);证据 3: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 170t/h 干熄焦及发电项目运维技术服务商务合同、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运维安全管理协议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58 裁量阶次 B 的规定,决定给予袁东瑞处人民币 3000 元(叁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续页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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