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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应急罚〔2025〕执法-013-1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7-02 10:31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单位: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交口县康城镇西河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计平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14日,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对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联合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 2 条重大事故隐患:

1、与外委单位华泰智维(鞍山)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乙方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且安全管理协议中约定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归承包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制氮车间纯化器旁边氧气检测报警探头故障,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发电厂厂长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任命文件);证据 2:调查询问笔录 3 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发电厂厂长);证据 3: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 170t/h 干熄焦及发电项目运维技术服务商务合同、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运维安全管理协议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与外委单位华泰智维(鞍山)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乙方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且安全管理协议中约定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归承包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制氮车间纯化器旁边氧气检测报警探头故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58 裁量阶次 B 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39 裁量阶次 A 的规定,决定给予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对行为 1 处人民币 26000 元(贰万陆仟元整)、对行为 2 处人民币 6000 元(陆仟元整),合并处人民币 32000 元(叁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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