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武爱元
性别:男 年龄:61
家庭住址:交口县城
所在单位:交口县宏伟矿石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交口县桃红坡镇峪岸坪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29 日,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宏伟矿石有限公司超能力生产问题的推荐函》交自然资函[2025]102 号。函告内容显示交口县宏伟矿石有限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间存在超核定能力生产行为后,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工作人员对该 公司实地调查了解查明:该公司核定生产能力为 45万吨/年。2023 年该公司生产 49.8 万吨石料、2024 年该公司生产 65 万吨石料。2023 年至 2024 年期间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武爱元安排工人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共计超出核定能力 24.8 万吨石料。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据 2、询问笔录两份(法人、主要负责人、)证据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法人身份证;证据 4、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证据 5、关于 2022 年至 2024 年生产销售情况说明;证据 6、交口县宏伟矿石有限公司 2023 年和 2024 年年度数量金额明细账。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根据《安全生产违续页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6 裁量阶次 c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交口县宏伟矿石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武爱元玖仟元(9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