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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应急罚〔2025〕执法 -007-2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5-19 16:45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人:陈咸宁

性别:男        年龄:33

家庭住址:水头镇

所在单位:交口县兴国石料厂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交口县水头镇辛庄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29 日接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宏伟矿石有限公司等 9 户企业超能力生产问题的推送函》交自然资函【2025】102 号。函告内容显示 2022 年至 2024 年间交口县兴国石料厂存在超过核定能力生产行为后,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工作人员对该厂实地调查了解查明:该厂核定生产能力为1 万吨/年。2023 年生产 19.1 万吨石料、2024 年生产 31.6 万吨/吨石料。2023 年至 2024 年期间该厂主要负责人陈咸宁安排工人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共计超出核定能力 48.7 万吨石料。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据 2、询问笔录两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证据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证据 4、任命文件;证据 5、关于 2023 年和 2024年生产销售情况说明;证据 6、交口县兴国石料厂 2023 年和 2024 年年度数量金额明细账。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续页6 裁量阶次 C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交口县兴国石料厂主要负责人陈咸宁玖仟元(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所列缴款方式缴纳),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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