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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5-21 16:25 来源:交口县卫生健康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口县卫生健康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交口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法定代表人:白立荣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交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曹秀琴职务:主任

为加强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进行,经卫生健康局党组研究决定,将我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依照该法制定的法规、规章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依照该法制定的法规、规章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2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依照该条例制定的管理办法

22.艾滋病防治条例

2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6.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3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3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3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8.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39.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40.消毒管理办法

4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4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4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4.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4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46.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4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8.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49.其它有关卫生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50.依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安排,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区域范围

交口县行政辖区内。

三、委托期限

从二二十三日至二二十二日止。

四、委托执法工作内容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各项法律、法规。

2.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托育机构、消毒产品、母婴保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中医药服务等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卫生学检测、监测、采样等工作;对适用于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调节的管理相对人依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处理)建议,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委托单位职责

1.委托单位建立健全对被委托单位行政处罚的监督和备案审核制度。

2.监督受委托单位在法定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单位依法检查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3.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依法依规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受委托单位

5.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6.委托单位应当及时为受委托单位行使执法职能时使用的执法文书加盖公章。

7.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委托协议,终止委托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委托单位。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在法定的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只能依法由本单位在编在岗的持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委派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单位依法交办的有关案件,并按定时间报回查处结果。

6.受委托单位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按规定时间备案;办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及时报送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办理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委托单位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7.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8.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行政执法审核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单位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二百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起7日内上报县卫健局疾控监督股备案。

2.普通程序。受委托单位办理普通程序案件实行审核责任制。案件要按照法定时间调查终结,受委托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建议,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后,由受委托单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处罚程序执行。

3.听证程序。指受委托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时,受委托单位要7日内向委托单位报告。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受委托单位7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委托单位申请审核,委托单位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委托单位负责人、分管疾控工作的副职、疾控监督股负责人、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分管监督执法工作的副职、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处罚程序执行。

(四)按省卫健委、省疾控局要求,授权后原执法队人、财、物(办公场所、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移交交口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本委托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交口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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