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增富选矿厂“4·29”一般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 (晋安办发〔2021〕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县政府对《交口县增富选矿厂“4·2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我县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宝平为组长的评估组,对交口县增富选矿厂“4·29”一般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交口县增富选矿厂为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1130MAOG******,投资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为吴某某,地址为交口县回龙镇会则村,经营范围:铝矿石破碎、洗选。2022年11月份起,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实施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亲自审定《评估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召开现场评估工作动员会议,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了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评估工作主要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2025年4月1日,成立交口县增富选矿厂“4·29”一般坍塌事故评估组,启动了对该起事故的评估工作。
(二)现场评估阶段:4月10日至4月20日,评估组赴交口县增富选矿厂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组听取了增富选矿厂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自评报告;查验了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撰写报告阶段:评估组在综合分析增富选矿厂、回龙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自评情况和现场评估核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1.交口县增富选矿厂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借调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制定外来人员管理办法不完善,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不到位,消除隐患的措施不合理;对朱某某的违规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7月26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该公司55万元的罚款(交应急罚〔2024〕执1-0008号)。2024年7月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处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2人)
1.吴某某,男,增富选矿厂主要负责人,未签订调运矿石安全管理协议,未制定调运矿石安全技术措施,未在作业现场设立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临时借调现场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对调运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不合理。
评估内容:(1)公安机关对其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1)2024年4月30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9日被交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4年8月16日经侦查终结后,交口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向交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审查结束后,2025年3月13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2025年4月18日,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2024年7月26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其16320元的罚款(交应急罚〔2024〕执1-0008-01号,2024年7月26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2.温某某,男,增富选矿厂调运期间临时现场管理人员,不具备现场管理资格,虽对朱某某的行为进行过劝阻,但未能有效制止,未发现朱某某的违章行为,对调运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
评估内容:(1)公安机关对其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1)2024年4月30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9日被交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4年8月16日经侦查终结后,交口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向交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审查结束后,2025年3月13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向交口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2025年4月18日,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2024年7月26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9000元的罚款(交应急罚〔2024〕执1-0008-02号)。2024年7月26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二)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朱某某,男,恒世鑫公司委派矿品质量监督人员,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安全意识淡薄,对矿堆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佩戴安全帽,擅自指挥装载机勾拽防尘网致矿堆坍塌砸压并掩埋后导致头部受伤、多脏器损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朱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情况:朱某某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交口县增富选矿厂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管理工作,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好企业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在全厂组织开展本次事故的安全教育警示活动。
落实情况:1、2024年6月8日,增富选矿厂依据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了《交口县增富选矿厂外来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外来人员管理流程,为保障安全生产、提升作业效率筑牢了坚实基础。
2、2024年6月20日,增富选矿厂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议,聚焦2024年4月29日发生的事故展开深度剖析。全面分析了事故成因,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通过反思过往,提升全员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2024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增富选矿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厂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通过地排查,全面梳理潜在的8个风险点,为下一步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环境的营造提供有力支持。
4、2024年6月27日,增富选矿厂重新调整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同时,制定并完善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事故隐患奖惩制度。
5、2025年3月15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选矿厂实际运营状况,精心编制了《交口县增富选矿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手册》,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详细、科学的指导依据。
(二)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要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研判,研究制定规范全县选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标准,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
落实情况:1、2024年6月4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对全县洗(选)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整治的通知,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标准,不定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或敷衍了事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警示。
2、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各选矿厂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与分工,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安全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与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全面梳理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外来人员和车辆管理办法、安全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3、加强人员管理与教育,强化外来人员管控:在厂区内设立安全教育点,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内容涵盖厂区安全注意事项、应急逃生知识等。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每月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安全风险的识别与应对能力。建立员工安全奖惩机制,对遵守安全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通报批评。
4、落实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各选矿厂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选矿厂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风险等级,制定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在厂区内公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全面检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机制。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三)回龙镇人民政府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长期停产企业的排查力度,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联动,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排查治理,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回龙镇人民政府及时与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联动,聘请专家对所涉及行业进行了全方位的体检,督促提醒企业对专家提出的隐患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定期进行及时巡查排查发现上报,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
1、在2024年6月21日,专家对交口县增富选矿厂检查出10条问题:(1)车间内电源柜前未铺设绝缘胶垫,柜门未与柜体跨接接地。(2)变压器周围有杂草,缺少安全警示标识。(3)控制室内无应急照明。(4)起重机电葫芦无上升限位器及导绳器,吊钩无防脱钩装置。(5)部分高处平台边缘无护栏及踢脚板,部分斜梯扶手、脚踏板设置不规范。(6)有限空间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及告知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7)部分灭火器未及时更换。(8)压滤机链条无防护罩。(9)直爬梯缺少护笼。(10)一层地沟无盖板,地坑周围无护栏。10条问题已于2024年7月8日整改完毕并进行了验收。
2、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情况:至事故发生后回龙镇人民政府安监站共进行了12次巡查,因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任何生产迹象及安全隐患,要求该厂加强厂区内值班值守工作,安排专人定时进行安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厂区安全。
六、评估结论
评估组通过查证相关资料和事故现场核查,认为县应急管理局和回龙镇人民政府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担负起化解风险的重大责任。能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到首位来抓,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工作局面。《调查报告》中的三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得到了较好地落实,整改措施得力,为下一步复工复产工作奠定了安全基础。
经评估,《增富选矿厂“4·29”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罚款金额共计575320元。本次评估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交口县增富选矿厂
“4·29”一般坍塌事故评估组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