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交口县桃红坡镇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1·10”一般一人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5-16 20:27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口县桃红坡镇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

“1·10”一般一人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  (晋安办发〔2021〕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县政府对《交口县桃红坡镇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1·10”一般一人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我县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宝平为组长的评估组,对交口县桃红坡镇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1·10”一般一人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11307540******,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地址为吕梁市交口县桃红坡镇侯家坪村,经营范围:洗选精煤。2024年3月4日,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交口县天源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洗煤厂)。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实施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亲自审定《评估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召开现场评估工作动员会议,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了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评估工作主要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2025年4月1日,成立了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1·10”一般一人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启动了对该起事故的评估工作。

(二)现场评估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评估组赴交口县天源洗煤厂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组首先听取了天源洗煤厂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自评报告;查验了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撰写报告阶段:评估组在综合分析天源洗煤厂、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自评情况和现场评估核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1.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将外来车辆管理办法及卸煤操作规程及时传达到外来车辆驾驶人员,导致外来车辆驾驶人员未能按照卸煤规程要求卸煤,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3月8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该公司32万元的罚款(交应急罚〔2024〕执1-0001号)。2024年3月13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1人)

崔某某,男,天源洗煤厂原煤棚现场主管,虽对驾驶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制止,但未及时将外来车辆管理办法及卸煤操作规程传达到驾驶人员,未发现驾驶员未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作为天源洗煤厂原煤棚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由天源洗煤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评估情况:2024年3月8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17364元的罚款(交应急罚〔2024〕执1-0001-1号)。2024年3月13日,罚款已落实到位。2024年2月21日,天源洗煤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调离现场主管岗位,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2024年2月24日,崔某某办理离职手续。

(二)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王某某,男,拉煤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未按照卸煤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液压顶泵爆缸致车辆侧翻后头部挤压至颅脑损伤,负事故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王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情况:王某某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

进一步强化生产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管理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尤其是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好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辨识等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警识标志,在全厂组织开展本次事故的安全教育警示活动,同时将该起事故警示教育传达到其他外来车辆人员和外来人员,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落实情况:1、2024年2月20日,召开“1.10”事故警示教育会暨2月份安全生产例会。会上详细通报了“1.10”事故的发生原因,深刻剖析问题根源,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事故发生后,每月开展安全生产例会,不定时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全年共开展了7次。

2、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提高现场管理水平;重新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下发公司部门,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责任到人;完善应急预案备案手续,提升应急响应能力,组建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充实应急处置力量。

3、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和完善外来车辆及人员管理工作,制定并优化相关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人员开展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同时,对外来车辆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并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厂区内人员和车辆活动的有序与安全。

4. 着力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制定安全隐患举报奖惩制度,扎实推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做到隐患早发现、风险早管控。此外,在厂区入口处、原煤棚、精煤棚等醒目位置广泛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时刻提醒员工和外来人员注意安全。

(二)交口县应急管理局、交口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交口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交口县应急管理局要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切实加强企业对外来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工作,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防范措施,并将外来入企车辆及人员的抽查纳入日常检查范畴,督促企业做好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各监管对象开展本次事故安全教育警示活动。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落实情况:

1、2024年2月3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县煤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天源事故警示教育会议,全面分析了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企业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外来车辆和外来人员的管理与安全教育,县局将加大检查力度,对敷衍整改的企业和负责人进行“一案两罚”

2、2024年3月21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再次对天源事故进行研判,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要求企业制定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对外来车辆的监管力度,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奖惩制度,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2024年3月13日,应急管理局对天源洗煤厂安全生产检查出3条问题:(1)抽查调运司机,对入厂安全注意事项掌握不全面,需加强培训;(2)外来车辆管理办法比较简单,需结合“1.10事故教训重新修订外来车辆管理办法;(3)厂区运输道路一处转弯处未设置指示标识。检查发现的3条问题,在2024年3月20日验收已整改完毕。

交口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落实情况:

1、2024年3月5日,交口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召开事故分析会,剖析桃红坡镇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1.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经查,事故主因系企业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管理缺失。会议要求企业立即完善外来人员与车辆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并在全县洗选煤企业开展警示教育。

2、2024年3月26日,交口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向各煤炭洗选企业转发县安委会相关批复文件,要求企业高度重视,深刻吸取“1.10”事故教训,落实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开展警示教育。

3、2024年3月26日,交口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向天源洗煤厂下发通知,要求:制定外来车辆及人员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外来人员安全培训。

4、交口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对天源洗煤厂开展了3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外来车辆、人员管理制度,做好外来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合格后发放出入证方可进入厂区。

六、评估结论  

评估组通过查证相关资料和事故现场核查,认为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担负起化解风险的重大责任。能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到首位来抓,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工作局面。《调查报告》中的二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得到了较好地落实,整改措施得力,促进了全县洗煤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逐步好转。

经评估,《天源焦化厂“1·10”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罚款金额共计337364元。本次评估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

  “1·10”一般一人车辆伤亡事故评估组

  2025年5月13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