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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应急罚〔2025〕执法 -005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5-09 15:45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单位:交口县宇威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温泉乡东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国兴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8日接社会举报交口县宇威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复工复产验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随后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派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举报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 1、调查询问笔录 2 份;证据 2、《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 2025 年度全县冶金工贸行业企业节后复工复产的工作方案》;证据 3、现场照片一份,证据 4、企业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任命文件 1 份,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份,张国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 1 份、张国清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1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九项裁量阶次 A,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指令1 项的,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13000(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方式缴纳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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