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交口县交通中心加油站
地 址:交口县水头镇小交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艳梅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25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分队在对交口县交通中心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你站存在以下问题:
1.使用防静电聚乙烯材料桶灌装柴汽油,经调查核实,防静电聚乙烯材料桶是否可以盛装散装成品油,国家尚无相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此项问题不予处罚;
2.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由顾客自主持枪注油。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调查询问笔录 3 份(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加油员);证据 2:现场视频截图 3 张;证据 3:企业资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加油员岗位职责复印件 1 份,郑艳梅身份、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 1 份,刘海军身份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复印件 1 份,林美宏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交口县交通中心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 12000 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 050902040******703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