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交口县宏化加油站
地 址:交口县回龙镇茶坊村宏崖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俊荣 职务: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0324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 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分队在对你站安全监控探头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你站未对卸油口人体静电释放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勘查当日,触摸卸油口人体静电释放器时,无声光报警提醒,无法有效释 放人体静电。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 1:调查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证据 2:现 场照片 1 张(触摸人体静电释放器无声光报警提醒);证据 3:企业资料(营业执 照复印件 1 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刘俊荣身份证复印件 1 份、主 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 1 份、王晓艳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复 印件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39 裁量阶次 A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 8000 元(捌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 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 050902040902641703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续页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 年 04 月 0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