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70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计平
地 址:交口县康城镇支进村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梁晓琴(04110015312)李为时(04110015326)2025年4月1日,根据《吕梁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6日全市污染源在线数据超标情况》(在线超标周报[2025]11期)通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现场核查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因焦炉废气脱硫系统突发故障(脱硫剂管道堵塞),导致焦炉废气脱硫系统未能正常运行,焦炉烟囱排放口2025年3月13日15时二氧化硫小时平均值为51.664mg/m³超标,(标准值35mg/m3)超标 0.722 倍。3月13日15时累计烟气流量为321125.981m/h。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5年4月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4月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2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3月13日15时二氧化硫小时平均值超标和分钟数据超标;
4、书证:2025年4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6)关于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情况的报告1份、(7)关于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1份、(8)法律意见书1份、(9)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10)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11)在线超标周报一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也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吕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关于显著轻微案件综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吕环发〔2024〕148号)。我局参照《关于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3 月 13 日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量为 6.956kg,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数额为 413.18 元。》,认为此次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焦炉烟囱排放口2025年3月13日15时二氧化硫小时平均值超标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小,且企业积极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不予以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现场调查核实,结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在发生超标违法行为后主动采取措施和向我局上报关于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情况并及时改正,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焦炉烟囱排放口2025年3月13日15时二氧化硫超标的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如下:
1、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2、开展技术培训,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
3、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对突发事故应对、设备故障处理的应急处置能力。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