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队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交)应急加罚【2024】执二-003号《加处罚款决定书》、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交)应急加罚【2024】执二-004号《加处罚款决定书》、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的(交)应急加罚【2024】执二-005号《加处罚款决定书》。现因上述三份《加处罚款决定书》未给予被处罚当事人孟州鑫达制动材料有限公司救济的权利,如不服《加处罚款决定书》的情况下,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诉讼权,违反了法定程序。现声明撤销上述三份《加处罚款决定书》。
特此公告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