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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应急罚〔2024〕执 1 一 0007-1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4-07-25 17:45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人:高金柱    性别:男    年龄:62  

所在单位:交口县宏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石口镇山神峪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1 月 27 日上午 10 时 12 分左右,交口县宏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宋永红在破碎厂检修破碎机时,在配电室通往破碎机的过道上取钢管时不慎从过道上摔落至地面,导致头部出血、身体多处骨折。该起工伤事故中高金柱作为交口县宏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检修方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主要证据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工伤认定结论表》一份;调查询问笔录 4 份;宋永红《医治病例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36号)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裁量基准】(2)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6000 元(陆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 050902040902641703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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